南宁理工学院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南宁理工学院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宁理工学院,部标代码为13645,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7号,学校有桂林雁山、南宁东盟2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学校坚持立足广西,面向全国,服务地方,服务行业,努力培养思想品德优良、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突出、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强、适应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建设区域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高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宁理工学院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类型为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
第九条 2024年学校设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7个:其中高起本专业1个、专升本专业6个。招生专业详细内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学习形式、学制及年限
(一)学习形式:函授和业余。
(二)学制:高起本5年、专升本2.5年。
(三)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报名生源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24年招生计划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最终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总分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所填报的专业、学习形式,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比例向学校顺序投档。我校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投档顺序,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招生计划1:1比例择优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加分、免试等规定。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标准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各专业缴学费标准可参看《南宁理工学院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学生被我校录取后请按入学须知要求,由学生本人将学费缴纳至南宁理工学院财务处,学生不得将学费交到教学点或招生咨询点。学生需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缴纳学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报到缴费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凡在规定修读时间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我校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相应科类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除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合作办学机构外,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考生的任何费用。对于非法利用我校名义进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后果,我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7号南宁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广西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电话:0773-8998045、0771-6031885
学校网址:http://jinhua.suitssource.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南宁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